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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出台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提升雷电灾害风险防范和应急保障能力

  记者从亳州市气象局获悉,近日,《亳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出台(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推动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履职尽责,切实提升亳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能力。据悉,《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共25条,主要规定了雷电灾害防御原则、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普及、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及预警信息传播、雷电灾害调查、雷电防护装置安装要求、政府部门监管职责、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工作职责、检测单位从业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把“预防为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了雷电灾害防御活动中涉及的监测、预警、信息传播以及应对处置各个环节涉及单位的工作职责。《办法》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测网的建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加强雷电监测、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将雷电预警信息向社会传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医院、学校、车站、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也要做好预警信息的传播;相关企业和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办法》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重点领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负有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职责的部门,参照相关标准,拟定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发布。《办法》还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预报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等互联互通。《办法》明确,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在建立健全本单位防雷安全风险控制、建立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档案、履行雷电灾害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应当依法履职。

  《办法》还进一步厘清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别对气象主管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领域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明确了职责划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雷电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我市雷电灾害防御能力,真正推动实现“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方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余彦龙 陈显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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