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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45号)、《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黔气函〔2017〕37号)等文件,明确了气象、住建等相关部门在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监管中的职责。为更好地履行气象、住建部门在防雷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雷电危害,规范检测机构在黔南州的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行为,现将对在黔南州开展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方式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联合监管

       强化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联合监督管理,各县(市)气象局、住建局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到州气象局报送相关信息,州气象局进行核查后联合州住建局将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信息发送给各县(市)气象局、住建局。未经州气象局、州住建局公布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检测报告,各县(市)住建局抄送同级气象局核查,对违规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一经查实,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处罚。州气象局、州住建局每半年联合开展一次防雷装置检测质量抽查,共同查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行信息报送制度

       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防雷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规定,对在我州境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检测机构实行信息报送制度,报送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同一省外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只能以一个分支机构名义在我州报送信息)。州气象局在收到信息报送材料后,应当对收到的信息材料进行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和考核的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和考核。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州气象局将相关信息通过黔南州人民政府网站、“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或防雷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要求的,州气象局将书面告知信息报送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对在核查中发现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文件材料的检测单位,将予以通报并列为黑名单。对因违规行为被气象或住建部门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处罚等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报送的信息,在其整改完成前不予受理。

三、信息报送的时间及内容

       信息报送时间为每年7月30日前,报送信息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黔南州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送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是分支机构的,须同时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是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黔南州内办公地址相关证明(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六)在黔南州从事防雷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和个人防雷技术能力评价证明(根据GB/T 32938-2016《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规定不少于3人)。

咨询热线 0591-8758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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